(1)锅炉房属1~2级耐火等级,一般应是独立的建筑,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规定。
(2)单台燃气炉蒸发量不超过2t/h,锅炉总蒸发量不超过6t/h的锅炉房可贴邻一般民用建筑布置,但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规定采取防火措施。
(3)燃气锅炉房不宜设在地下、半地下。如须设置应采取可靠的室内通风措施和安全防火防爆措施。
(4)燃气锅沪房宜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外的专用房间内,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群房内时,须按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规定采取防火措施。
(5)燃气炉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。尽量避免有积聚气体的死角,否则必须采取排风措施。
(6)燃气锅炉的燃烧室、尾部受热面的烟道及锅炉的总烟道应设防爆门,防爆门的散热量及面积应根据设计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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